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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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大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协调公司的劳动关系,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宪法》、《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职代会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协调劳动关系,督促公司和职工双方共同遵守劳动法规,组织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面的知情权、审议权和监督权。职代会的主要任务是:

      1、听取公司负责人报告本公司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情况,讨论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2、推选集体协商代表,与公司方代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草案;监督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履行。

      3、检查、监督公司履行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关系、工资分配、安全生产、休息休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情况;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有关建议。

      4、组织职工代表检查国家、省、市地方劳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在公司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解决。

      第三条 本公司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两会合一的制度,工会委员会是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工会主席负责职工大会日常工作其职权:

      1、召集职工大会,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等。

      2、监督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3、向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的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职工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工会提出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必要时,经三分之一以上公司职工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职工大会。提交会议讨论和审议的主要文件和相关材料,至少提前一周征求职工意见。

      第六条 职工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出席。职工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职工大会就会议议程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劳动关系等重要事项做出决议,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八条 职代会届期三年,期满应当按时换届,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备案。

      第九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由公司工会研究处理公司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会。

      第十条 职工大会作出的决议和通过的事项,履行范围内的公司应当依据财力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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