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公司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公司所有人员,包括经营人员、财务人员、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生产和后勤服务人员等,以及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都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三条 公司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晓、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由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本制度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晓,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2.本制度所称的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四条 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的设计及拟定、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合同、相关的函电等。
2.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经营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供货渠道、各类社会证件及信用、荣誉的申报资料、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第五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如上级会议或经理办公会议确定的但不适宜公开的有关决策。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发展战略、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工程项目及发展决策。
3.公司内部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阶段性的“内部情况通报”、月度、年度总结。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业务往来、产品价格、业务通讯录等反映公司业务的文件资料。
6.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如各类招投标信息、拟投标项目等。
7.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人及资料。
8.公司在经营或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其他单位的保密事项。
9.公司编制的投标文件,技术方案、工法等;施工过程中的隐患整改,各类检查的影像资料等。
10.公司各类证件、信用、荣誉、奖项的申报资料及支撑性材料。
11.由公司开发或主导开发的办公软件、技术专利等。
12.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不外泄又不影响工作流程的方针。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第三章 密级分类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八条 绝密是指与公司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股份构成,投资情况,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工法、专利的开发研制资料。
2.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战略、营销策略、商务谈判内容及载体,正式合同和协议文书。
3.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绝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4.公司重要会议纪要。
第九条 机密是指与本公司的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要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确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情况。
2.公司与外部高层人士的来往情况及其载体。
3.公司薪金制度,财务专用印签、账号,保险柜密码,月度、季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统计报表,电脑开启密码,重要磁盘的内容及其存放位置。
4.公司大事记。
5.按《档案法》规定属于机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6.获得竞争对手情况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应对策。
7.公司副职以上管理人员的家庭住址及外出活动去向。
第十条 秘密是指与本公司生存、生产、经营、科研、人事有较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客户层次调查情况,市场潜力调查预测情况。
2.各类设备图纸、说明书、基建图纸、各类仪器资料、各类技术通知及文件等。
3.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秘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4.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人、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和资料,其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相关部门经理负责保密。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未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四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专利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人员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八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接触重要机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合同》,《保密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保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密协议的期限;
4.保密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
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防止泄漏公司秘密;
2.不得向他人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3.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第二十二条 对高级员工实行“竞业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经营人员等高级员工的以下行为:
1.自行设立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
2.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
3.在竞争企业中兼职;
4.引诱公司其他员工辞职;
5.引诱公司的客户脱离;
6.在离职后,与公司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
非高级员工不实行“竞业禁止”制度,不签订《保密合同》,但对有证据表明侵犯本公司技术及其他商业机密,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2.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3.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4.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5.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间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6.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7.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8.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9.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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